不動產稅費可分為動態稅及靜態稅兩種:
靜態稅是指產權非移轉的狀態下所應繳的常態稅費
動態稅是指產權移轉的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應繳納的各項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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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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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繳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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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轉時繳納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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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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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方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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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相關稅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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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態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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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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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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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花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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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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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規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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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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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規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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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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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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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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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的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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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年申報時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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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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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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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態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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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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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交屋日為準按比例分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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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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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受益費
(台北市自78年起停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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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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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接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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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移轉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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塗銷登記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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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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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戶登記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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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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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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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登記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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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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謄本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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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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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查詢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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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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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險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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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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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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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、電、瓦斯、管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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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交屋日為準按比例分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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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
定義: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佔有等原因取得所有權時,均
應購用公定契紙,申報繳納契稅,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值稅。
稅率:
種 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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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 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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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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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 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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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 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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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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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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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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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 受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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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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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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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贈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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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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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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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 權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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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割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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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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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 割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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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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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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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 換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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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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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‧O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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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 有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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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:
「契價」係止契約之價,為稅捐稽徵機關就建物所有權轉移時,核課契稅
之建物全部價值,此與房屋之現值稍有不同,期核定價值之面積範圍,除主
建物外,尚包刮共同使用及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面積在內 ; 通常都依當地
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」評定的標準價格(可參閱房屋稅單)。
印花稅
定義:
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,凡是書立並使用的憑證(如契約)都要繳納此稅,因
此您的不動產買賣或贈與契約,必須繳納印花稅才具契約效力。
稅率:
物權契約貼用稅率為 千分之一(1‰)
計算:
物權契約之印花稅稅額是依契約書上的權利價值總額核算,計算公式如下:
印花稅額=公定契約書上的房、地總價X 千分之ㄧ(1‰)
登記規費
稅率:
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,應由權利人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(‰)繳
納登記費
地價稅
定義:
就所有權人再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公告地價總
額所課得稅。(土地稅法第十五條)
稅率:
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稅,其稅率如下表:
1.基本稅率
土地使用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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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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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私有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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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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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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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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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、礦業、公園等特定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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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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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設施保留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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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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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有土地非公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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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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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空地稅:案應接納地價稅加徵2至5倍
2.自用住宅優惠條件
A.都市土地三公畝(300平方公尺),超過部分按一般累進稅率課稅。
B.非都市土地七公畝(700平方公尺),超過部分按一般累進稅率課稅。
C.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及未成年人受撫養親屬以一處為限。
D.房屋所有權人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血親。
E.無出租或供營業。
F.國民住宅及勞工比照適用。
G.法定期限內申請。
開徵期間: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
課徵期間:每年 元月1日至12月31日,每年徵收一次。
納稅義務基準日:徵收稅款義務人之認定,以9月15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亦
即各年期之地價稅均以9月15日當天,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
所有權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。
計算:
應課徵稅額=申報地價X持有面積X稅率
房屋稅
定義:
凡地面上的房屋,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改良物,都要固定課徵的
財產稅,亦即無論是違章建築,只要是房屋或建築改良物者皆一律應課徵房
屋稅
稅率:
房屋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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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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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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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家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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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現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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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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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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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現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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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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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住家非營業用(或半住家半營業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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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現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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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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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徵期間: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
課徵期間:前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,每年徵收一次。
納稅義務基準日:徵收稅款義務人之認定,以9月15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亦
即各年期之地價稅均以9月15日當天,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
所有權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。
增值稅
定義:
依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,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,徵收之。
稅率:
第一級:土地增值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
值數額未達百分之ㄧ百者,就其增值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。
第二級:土地增值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
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未達百分之二百者,就其增值總數額徵收增值
稅百分之三十。
第三級:土地增值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
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,就其增值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
十。
※增值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,及已繳納之工程
受益費。
課徵對象:
1. 產權移轉時之出賣方。
2. 財產繼承之繼承人。
3. 財產贈與之受贈人。
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增值稅優惠稅率之要件
1.設籍現制:
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血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2.用途限制:
土地出售前一年內,不得營業(設立營利事業登記)或出租者。
※ 不得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血親以外之戶籍設立。
3.面積限制:
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
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,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增值總數按
百分之十徵收之;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,其超過部份之土地增值總數額,
依前項規定之稅率徵收之。
4.次數限制:
土地所有權人,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利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,以一次為限。
5.現值限制:
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者,不適用之。但自用
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。
6.產權限制:
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。
總結
產權移轉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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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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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(費)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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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公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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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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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態稅費及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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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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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賣: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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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價 X 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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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繳納(建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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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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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土地增值之倍數≦1X20%
2. 土地增值之實數額≧1≦2X30%
3. 土地增值之實數額≧2X40%
4. 自用住宅用地
土地增值之實數額≦1X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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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方繳納(土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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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花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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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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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契價款X0.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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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規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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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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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核定契價X0.1%
土地申報地價X0.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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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規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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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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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約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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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~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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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戶登記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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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件9000~12000元(建物+土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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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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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順位3000~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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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設定規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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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金額1.2/1000+80元書狀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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塗銷代書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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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順位1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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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款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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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銀行規定:原貸款額或欲還款額1%~3%不等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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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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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款徵信查詢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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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/次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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謄本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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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筆建、地號、地籍圖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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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險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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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保額120萬,每年145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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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電、瓦斯、管理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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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實際產生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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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態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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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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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住家: 房屋現X1.2%
2.營業用途: 房屋現值X3%
3.非住家非營業:房屋現值X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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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1日~
5月31日開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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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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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自用住宅、國宅、勞工住宅:
公告地價總額X0.2%
2.私有一般、營業:
公告地價總額X1%
3.工業用地:公告地價總額X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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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1日~
11月30日開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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